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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貨不對板 消費者起訴要求“退一賠三” 2021-11-01 09:15:3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在京東臺購買家具,發(fā)現(xiàn)貨不對板、商家虛假宣傳,消費者起訴要求“退一賠三”。“雙11”前夕,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消費者“退一賠三”訴求。

2019年4月13日,劉女士在京東臺“旺樂樂家具旗艦店”訂購了“真皮沙發(fā)”“實木布藝床”各1件,共支付6800元。到貨后,劉女士發(fā)現(xiàn)收到的是普通框架床,而不是自己下單的氣動箱體床。此外,床和沙發(fā)與商家宣傳圖片均存在多處差異。

經溝通,武杰家具公司為劉女士更換了氣動箱體床和排骨架,但是實物與宣傳圖片仍存在多處差異。劉女士以銷售行為構成欺詐為由,將“旺樂樂家具旗艦店”經營者佛山市武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杰家具公司)、臺經營者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起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請求判令:武杰家具公司“退一賠三”,賠償20400元;京東公司向其書面致歉。

一審法院查實,根據劉女士提供的實物照片,其收到的家具與宣傳圖片存在較大差距,武杰家具公司也承認這一事實。法院審理認為,武杰家具公司在對涉案床和涉案沙發(fā)進行宣傳時,未如實描述真實情況,而是對涉案床和涉案沙發(fā)加以美化,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主觀上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故意,劉女士出于對宣傳圖片的信任購買了床和沙發(fā),武杰家具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一審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作出判決,判令武杰家具公司退還劉女士購物款6800元并3倍賠償貨款20400元,劉女士返還涉案床和涉案沙發(fā)。京東公司并非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且履行了基本的臺義務,對劉女士主張京東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武杰家具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武杰家具公司提供的案涉商品與產品宣傳圖示、說明存在多處明顯不符,部分內容如床的排骨架樣式、箱體開合方式、沙發(fā)的結構樣式和做工已達到嚴重偏離商品真實情況、足以令劉女士在購買前陷入錯誤認識的程度,在經過雙方多次溝通,而武杰家具公司仍未能妥善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武杰家具公司構成欺詐并判令其承擔退貨退款和支付三倍懲罰賠償的責任并無不當。

10月20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裴瑩)

關鍵詞: 一賠 退一賠三 商家宣傳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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