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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原因影響行程 旅行社是否應當履行退費的義務? 2021-12-21 11:16:09  來源:深圳晚報

元旦、春節(jié)假期即將來臨,相信有出行旅游需求的消費者早早預訂好了酒店和行程。但疫情期間充滿不確定性,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近日,消費者陳先生投訴稱,其計劃10月中下旬安排到甘肅省旅游出行,詢價一輪后,發(fā)現(xiàn)旅行社提供的甘肅十天尊貴VIP旅游路線不錯,遂與旅行社訂立了一份旅行合同,預付旅行社5000元的定金,尾款2萬元約定于旅行后的5天內(nèi)支付,出發(fā)時間是10月20日。

10月18日,陳先生看新聞說甘肅省部分地區(qū)已成為疫情高風險地區(qū),暫停游客接待,而本次旅行路線恰好有部分行程地點就在其中。出于安全考慮,陳先生找旅行社協(xié)商退費,但旅行社表示前期為本次行程安排已將定金預付當?shù)鼐频辍C票等費用,無法退費。

因疫情原因影響行程,旅行社是否應當履行退費的義務?深圳市消委會法律部何寶媚表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因素(疫情)無法前往旅游,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可以與旅行社解除合同。因疫情影響導致旅游合同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旅游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條也同樣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qū)е侣糜魏贤瑹o法履行,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因疫情原因?qū)е虏荒芾^續(xù)履行合同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陳先生要求旅游經(jīng)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于法有據(jù)。經(jīng)營者應當在扣除已經(jīng)實際支出且無法退還的費用后,應將余款退還消費者,并就不可退還的費用向消費者清晰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如果本案的經(jīng)營者不能提供預付當?shù)鼐频?、機票等費用是已經(jīng)支出且無法退還的證據(jù)證明,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先期支付的旅游費用。

深圳市消委會提示,當下消費者外出旅游時一定要做足行前準備,特別是要詳細了解當?shù)匾咔轱L險等級以及線路、景區(qū)交通、氣象等官方部門發(fā)布的出行提示。

同時,消費者要區(qū)別好“定金”和“訂金”,注意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如遇糾紛,注意收集好相關書面旅游合同、支付憑證等材料,以便后期維權(quán)。 (記者 郭海南)

關鍵詞: 證據(jù) 預付 提供 影響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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