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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第三方機構進駐情形 銀行保險機構應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2022-05-20 10:58:53  來源:北青報

5月19日,銀保監(jiān)會就《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這是銀保監(jiān)會在銀行業(yè)保險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制定的綱領性文件,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jiān)管標準?!豆芾磙k法》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jiān)會審慎監(jiān)管與行為監(jiān)管并重的監(jiān)管體系,推動落實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銀行業(yè)保險業(yè)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guī)范第三方機構進駐情形

《管理辦法》規(guī)范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從規(guī)范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管理辦法》規(guī)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改進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內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并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不得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復雜的產品;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應當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費用、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第三方合作機構參與事項及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明示年化綜合息費成本。

在營銷宣傳上,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誤導性的宣傳,不得發(fā)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收費管理方面,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營業(yè)場所、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種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新增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的,應按照價格管理相關規(guī)定提前三個月公示。

《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進駐營業(yè)網點或自營互聯網平臺,并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銷售產品和服務。

不得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

在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方面,《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二)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三)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四)利用業(yè)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五)采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六)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不得對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保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根據《管理辦法》,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本機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三)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四)信貸業(yè)務中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例高于同一產品或服務利率水平的100%;(五)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六)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七)其他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情形。

避免高頻發(fā)送短信等行為

根據《管理辦法》,銀行保險機構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群發(fā)、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fā)送營銷宣傳信息,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消費者拒收或退訂的,不得再以同樣方式發(fā)送營銷宣傳信息。

銀行保險機構應規(guī)范自動營銷行為,對客戶呼叫、信息群發(fā)、網絡推送等進行統一控制,避免短時間內對同一消費者重復呼叫和高頻發(fā)送短信等行為。

在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催收方面,《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催收前應采取適當方式提醒債務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審慎實施催收外包業(yè)務,從準入、考核、質檢、監(jiān)督、問責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機構合規(guī)催收。

銀行保險機構應規(guī)范催收行為,自行或委外催收應全程記錄催收過程。催收過程中不得存在四種情形:(一)未經法定程序或消費者同意,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二)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三)采取暴力、恐嚇、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四)采用其他違法違規(guī)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進行催收。

保險公司不得惡意拖賠惜賠

《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勤勉盡責、收到投保人的保險要求后,審慎調查、及時審核投保人告知的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不得僅在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對承保條件進行審核,不得在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嚴標準重新對承保條件進行審核。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

5月19日,銀保監(jiān)會就《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進駐營業(yè)網點或自營互聯網平臺,并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銷售產品和服務。”

“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銀行保險機構應規(guī)范自動營銷行為,對客戶呼叫、信息群發(fā)、網絡推送等進行統一控制,避免短時間內對同一消費者重復呼叫和高頻發(fā)送短信等行為。”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

關鍵詞: 銀行保險機構 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方機構進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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