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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訊息:過往收入、健康狀況 用人單位調查求職者背景的邊界在哪里? 2023-09-19 13:52:09  來源:工人日報

開展背景調查是為了驗證求職者學歷、履歷等信息的真?zhèn)?,輔助降低用工風險。用人單位應針對崗位和工作要求進行合法合理性調查。否則,即使勞動者已授權,仍屬于侵權。

董興還沒辦完離職手續(xù),“新東家”便向“老東家”打聽他的薪資水平。后來,“老東家”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約,“新東家”以虛報薪資水平為由拒絕錄用。跳槽碰壁的董興,以“新東家”某銀行沈陽分行侵犯個人隱私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資料圖片)

8月30日,董興收到仲裁通知,因不存在勞動關系、已在相關背景調查同意書上簽字等原因,他的仲裁申請被駁回。“相關授權單上并未列明要調查薪資情況,背景調查的邊界究竟在哪兒?”董興質疑說。

背景調查是用人單位對擬錄用的候選人進行的核查,通常是了解核查該候選人的學歷、工作經歷和表現(xiàn)等,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虛假陳述,確認其是否適合擬聘用的崗位。然而,記者采訪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開展背景調查時,存在隨意收集和過度使用個人信息等情況,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嫌。

企業(yè)打聽過往收入后,拒簽勞動合同

董興曾在一家銀行任客戶經理。2022年6月,在與該銀行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董興應聘成為某銀行沈陽分行社區(qū)銀行總經理候選人。入職前,“新東家”人事經理告訴董興,要對他的學歷、職業(yè)經歷等進行背景調查,“屬于常規(guī)流程”。董興便在相關授權單上簽字“同意”。

“面試被問到年薪時,我回答稅前20萬元,這也是我近5年的平均薪資。結果,用人單位調查后,稱我去年年薪12萬元,與此前告知情況嚴重不符,還表示薪資水平是客戶經理工作能力的體現(xiàn)。”董興說。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另外,依據(jù)個人信息保護法,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董興的代理律師高宇認為,打聽之前的薪資水平與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無關,“即便經過授權,也不能收集。”

“這是‘暗調’,不是‘背調’。”記者聯(lián)系采訪到一位在沈陽工作的背景調查師迪克,他介紹,背景調查公司作為被委托的第三方,通常會明確劃分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事先征得勞動者背景調查授權,確保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勞動者信息,并履行保密義務。

背景調查愈加普遍,有的觸碰“紅線”

記者注意到,背景調查伴隨市場主體增加、人才流動加速而出現(xiàn),并愈加頻繁地出現(xiàn)在招工流程中。

用人單位為何做背景調查?迪克介紹,背景調查最早出現(xiàn)在外企,目前常見于互聯(lián)網、金融、醫(yī)藥等行業(yè)企業(yè)。近年來,由于求職者簡歷造假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調查擬錄用人員背景,背景調查行業(yè)由此產生。“另外,單人次背景調查成本僅為數(shù)百元,遠低于錄用簡歷造假人員的解雇成本,這也是背景調查越來越普遍的原因。”迪克說。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一些用人單位在開展背景調查時,未遵循這些原則,甚至逾越法律“紅線”。

李舒(化名)曾應聘大連某商貿服務公司銷售部經理一職。為證實過往業(yè)績,該公司在征得李舒書面授權后,對她進行了背景調查。然而,在了解到她曾做過胃部切除手術后,該公司認為,李舒不能勝任銷售部經理這一高強度崗位,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未對李舒的個人信息加以保密,致使信息泄露。

“我有遺傳性肥胖,手術是為了提高生活質量,與工作無關。”李舒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打贏了官司。

依據(jù)個人信息保護法,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y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應加以規(guī)范,結合崗位要求開展調查

那么,勞動者的哪些信息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表示,現(xiàn)行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中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

“一些用人單位在開展背景調查后,以候選人無法勝任崗位為由,拒簽勞動合同。另外,因為候選人與用人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只能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勞動者常常因證據(jù)不足而敗訴。”孟宇平介紹。

孟宇平建議,勞動行政部門應對背景調查加以制度性安排和規(guī)范。首先,要征求求職者書面授權,在不侵犯人身及財產安全、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開展調查。其次,應針對崗位和工作要求進行合理性調查。否則,即使勞動者已授權,仍屬于侵權。第三,對于獲取的個人信息,只能用來判斷勞動者是否滿足入職條件,不得他用或泄露。

“開展背景調查是為了驗證求職者提供的學歷、履歷等信息的真?zhèn)?,輔助降低用工風險。背景調查師要做的是核查,而不是私家偵探。”迪克介紹,在對被調查者的信息保護方面,背景調查公司有著嚴格的準則,一般用綠、藍、黃、紅這4種顏色向委托方做出提醒,紅色表示存在嚴重虛假,黃色表示存疑或有部分問題,藍色表示輕微虛假,綠色則表示符合事實。

高宇認為,企業(yè)方應購買合法合規(guī)的第三方背景調查服務,而不是“暗調”。更為重要的是,應合理設置調查內容,且這些內容應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向求職者征求意見時,不能籠統(tǒng)詢問,應逐一告知需要調查的信息,并請求職者確認,特別是涉及敏感個人信息。

關鍵詞: 調查 背景 勞動者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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